特種銷售稅放寬對夫妻銷售自他方取得不動產持有期間之計算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
夫妻之一方因離婚或改用他種財產制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或因買賣(含交換)以外原因自他方取得不動產,
嗣後銷售該不動產,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簡稱特種銷售稅)第3條第3項規定計算持有期間時,
可以將他方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之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該局舉例說明,
如甲夫與乙妻婚姻關係存續6年,甲夫將婚姻關係存續中購買且持有1年5個月的不動產,贈與給乙妻後離婚,乙妻持有該不動產滿7個月後出售,
其持有期間可合併計算1年5個月加上7個月,合計持有滿2年,則出售該不動產,依最新令釋將不課徵特種銷售稅。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發佈日期:2015/01/07
連絡電話:0800-00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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