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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期間未超過2年之配偶相互贈與或行使剩餘財產差額
持有期間未超過2年之配偶相互贈與或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持有期間未超過2年之配偶相互贈與或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土地於再移轉第三人時課徵或免徵奢侈稅要件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媒體稱奢侈稅),已於100年6月1日實施,係對300萬元以上汽車、私人飛機、遊艇;
►50萬元以上的高級俱樂部、高爾夫球證、家具等均加徵10%的奢侈稅。
►2年內頻繁買賣非自用住宅用地、建築用地課徵10%到15%的交易稅。
由國稅局負責稽徵。
該局指出,
配偶相互贈與或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土地於再移轉第三人時,如係受贈後2年內出售,
除符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1戶自用房地等要件者,
屬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範圍,惟他方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之持有期間可合併計算。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發佈日期:201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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