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購買商品土地借款利息應以遞延費用列帳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以借款資金購買土地時,所支付的利息必須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規定按土地的不同性質及過戶登記交付時點,分別列入土地資本支出、當期費用及遞延費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
►營利事業購買土地之借款利息,原則上,應列為資本支出,也就是列入土地科目,等到辦妥過戶手續或交付使用後之借款利息,就可以當期費用列支。
►購置的土地如果不是要自行使用,也就是非屬固定資產性質之土地,例如為投資目的所購買的商品土地,其借款利息就應以遞延費用列帳,等到土地出售時,再作為出售收入之減項。
該局日前查核甲公司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營業地點位於南投縣之甲公司卻於100年間購入一筆位於臺中的土地,並於100年12月底完成登記過戶,甲公司將101年度該筆土地之借款利息200餘萬元,全部列報為101年度的當期費用,經進一步查核結果,發現甲公司購買臺中土地並不是為了擴充廠房所需,而是看好該筆土地的增值空間,也就是屬於投資性質的商品土地,最後經核定該筆利息支出全額轉列為遞延費用,等到土地出售時,再作為其出售收入之減項,故甲公司需補繳稅款34餘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借款購買土地時,借款之利息支出務必依規定列帳,以維自身權益,避免因列帳錯誤遭剔除補稅。
發佈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發佈日期:2014/12/20
連絡單位:審查一科 張明勳
連絡電話:04-23051111轉7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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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發)布日期:100-11-30內文: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三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